英國1968年以前受理刑事上訴案件的法院。設在倫敦。在英國,直到1907年,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才享有上訴權,即通過《刑事上訴法》而取得。根據該法規定,設立刑事上訴法院,受理不服巡回法院、季審法院以及中央刑事法院判決的刑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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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968年以前受理刑事上訴案件的法院。設在倫敦。在英國,直到1907年,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才享有上訴權,即通過《刑事上訴法》而取得。根據該法規定,設立刑事上訴法院,受理不服巡回法院、季審法院以及中央刑事法院判決的刑事...[繼續閱讀]
反映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一個學派。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貝卡里亞、德國的費爾巴哈等。以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說作為基礎,認為刑法的對象是行為,不是行為人。反對封建社會法的特權和等級制度...[繼續閱讀]
刑事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地點和遺留有同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證的一切處所。刑事犯罪一般表現為直接的侵害。必然在一定的時間內,與一定的地點、一定的人和事物發生聯系,結成一定的因果聯系。這些與犯罪事件相關聯的地點、人...[繼續閱讀]
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認可的,系統完整地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范性文件。其內容通常包括兩大部分,即總則和分則??倓t主要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原則、制度;分則主要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階段、...[繼續閱讀]
廣義的刑事訴訟法的另一種說法。指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全部法律,包括刑事訴訟法典以及規定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其他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決議等法律文件的總稱。有的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有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繼續閱讀]
指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審判活動要解決的問題,即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犯了什么性質的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如何執行的問題。刑事訴訟客體既不是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具體活動內容,也不是被告人本身...[繼續閱讀]
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和能力。國家法律對不同的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訴訟權利及所擔負的義務,因而也就確定了各不相同的訴訟職能,通過這些職能的行使達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繼續閱讀]
反映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刑法思想的一個學派。代表人是德國的李斯特、法國的塔爾德、奧地利的施拖塞、比利時的普蘭、荷蘭的哈默爾等。該學派認為刑法的對象是行為人,不是行為。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原因不僅僅是生物學...[繼續閱讀]